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礼士路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谢一平,行长。被执行人王光宇。被执行人曾绍明。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光宇、曾绍明的案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光宇、曾绍明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光宇、曾绍明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光宇、曾绍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力军
书记员:吴爱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