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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礼士路支行与王光宇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调字第02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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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礼士路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谢一平,行长。被执行人王光宇。被执行人曾绍明。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光宇、曾绍明的案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光宇、曾绍明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光宇、曾绍明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光宇、曾绍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力军

书记员:吴爱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