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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岳西支行与储节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扣押裁定书

(2013)岳执字第00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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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法定代表人:靳晓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储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公证处(2013)皖岳公证字第909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储节所有的存放于岳西运通(和炎)汽车修理厂的东风牌小轿车一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芮泽青审判员:祝升龙审判员:方诗苗

书记员:刘修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