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法定代表人:靳晓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储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公证处(2013)皖岳公证字第909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储节所有的存放于岳西运通(和炎)汽车修理厂的东风牌小轿车一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芮泽青审判员:祝升龙审判员:方诗苗
书记员:刘修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