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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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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星,男,住陕西省延安市桥沟镇东胜村**,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2013)西证执字第211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97480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星已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2013)西证执字第21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李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