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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赵昌俊与王锦铭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天执字第0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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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赵昌俊。被执行人:王锦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公证处(2012)皖天公证字第135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3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锦铭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于。但被执行人王锦铭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锦铭于2008年5月15日在天长市永丰镇民生社区开办天长市天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而该公司于2012年4月6日,在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编号为天国土房【工】挂字201203号31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前已缴纳保证金28万元,尚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被执行人已在该宗地块上建有车间、食堂、办公室、传达室等,形成了完整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宜分割。我院于2013年5月24日裁定预查封了该宗地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预查封天长市天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竞得的,位于天长市永丰镇民生村周庄队,编号为:天国土房【工】挂字201203号31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一块。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轮候预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茂军审判员:沈昕审判员:董茂宣

书记员:庞晓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