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金发,男,194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陈旋宇,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郭秀芳,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申请执行人王金发与被执行人陈旋宇、郭秀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2013)沪东证执行字第11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定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叁佰万元整、自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暂计至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止的利息人民币伍拾陆万柒仟元整(利息=借款本金3000,000元×月利率1.5%×12+借款本金3000,000元×月利率1.5%÷30×18天)、自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上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而产生的相关利息(利息=借款本金3000,000元×月利率1.5%÷30×计息天数)。因义务人陈旋宇、郭秀芳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王金发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旋宇、郭秀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旋宇、郭秀芳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旋宇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平吉一村XXX号XXX室的房屋一套。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旋宇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梅家浜路XXX弄XXX号的房屋一套。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旋宇、郭秀芳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弄XXX号XXX-XXX层的房屋一套。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旋宇、郭秀芳名下的证券账户两个。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旋宇名下的车牌号为沪FKXX**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郭秀芳银行存款人民币39,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有关部门查询,除已被查封、扣划、冻结的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旋宇、郭秀芳名下的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目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目前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车辆因轮候查封等原因需等待时日依法处置外,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沪东证执行字第114号执行证书除已执行到位人民币39,000元外,余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炜审判员:徐强代理审判员:彭巍
书记员:袁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