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野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昆明路**野马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慧丰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新疆鞋城喀什噶尔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周罗雄,董事长。被执行人:周罗雄,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喀什噶尔大厦****。被执行人:新疆锋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爱梅,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证经字第35289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慧丰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罗雄、新疆锋尚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559641.53元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魏震
书记员:刘昱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