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华友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金升,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春明,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新绛县古交镇中苏村第**居民。被执行人郑新安,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新绛县古交镇南李村第**居民。被执行人卫鑫,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高家垣中巷**。被执行人张月青,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新绛县古交镇中苏村第**居民。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华友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明、郑新安、卫鑫、张月青公证债权一案,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2013年4月2日作出的(2013)运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8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确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作出的(2013)运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海斌执行员马华达执行员董晓军
书记员:娄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