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迪,男,汉族,1975年4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马玉兰,女,汉族,1981年3月1日生。被执行人郑伟成,男,汉族,1974年9月5日生。被执行人黄彭,男,汉族,1962年4月28日生。
李迪、马玉兰与郑伟成、黄彭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公证处作出的(2011)徐鼓证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郑伟成、黄彭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郑伟成、黄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同本案申请人李迪、马玉兰其代理人王志雷谈话,进一步了解执行线索,但是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3、依法再次查询被执行人郑伟成、黄彭的银行账户、仍无可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徐州市鼓楼公证处作出的(2011)徐鼓证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梁玉启
书记员:钱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