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万厚福,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冉玉德,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厚福与被执行人冉玉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权利人万厚福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西证执字第288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4199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冉玉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万厚福亦无法举证,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15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康晓纲执行员刘瑜执行员张占宏
书记员:张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