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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与袁桂荣、顾冠响、陈昊伟、戚爱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云执字第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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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负责人汪洋,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宋冬英,女,1966年1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立顺,男,1963年6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思合,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丰县供电公司华山供电所职工。被执行人张开峰,男,1971年9月3日生,汉族。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与袁桂荣、顾冠响、陈昊伟、戚爱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徐州市铜山公证处作出的(2012)徐铜证执字第6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宋冬英、刘立顺、徐思合、张开峰的财产,经查除被执行人宋冬英、张开峰有部分存款外,刘立顺、徐思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冬英、张开峰银行存款14554元,并将案款发放给申请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代理人戴黎明。3、同本案申请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代理人戴黎明谈话,进一步了解执行线索,但是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4、再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宋冬英、刘立顺、徐思合、张开峰的银行存款,仍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徐州市铜山公证处作出的(2012)徐铜证执字第64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梁玉启

书记员:钱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