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被执行人张海军,男,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闫海艳,女,现住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申请执行张海军、闫海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东证执字第15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海军、闫海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东证执字第158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张波
书记员: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