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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申请执行王耀峰、贺永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2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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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被执行人王耀峰,男,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贺永霞,女,现住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申请执行王耀峰、贺永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东证执字第12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耀峰、贺永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东证执字第120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张波

书记员: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