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企祝,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朱敏,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企祝与被执行人朱敏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5日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36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等。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海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执行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鉴于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直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马企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宝山公证处(2013)沪宝证执行字第123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慧萍审判员:陆琦审判员:马忠
书记员:黎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