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代表人梁玉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建明。被执行人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志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绿城公证处(2012)郑绿证执字第011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6917.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学福
书记员:汪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