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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本芳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3)大执字第000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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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闻金山徐本芳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2012)皖淮公证字第3384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徐本芳在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邹明

书记员:程晓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