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闻金山徐本芳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2012)皖淮公证字第3384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徐本芳在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邹明
书记员:程晓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