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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军、谭棋文与耿惠民、周洪珠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2013)鼓执字第2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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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谭某某被执行人耿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谭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徐鼓证执字第157号执行证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耿某某、周某某所有的230939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姜某执行员王某执行员盛某某

书记员: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