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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南充市顺庆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雪平、南充市昌泰运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顺庆非执审他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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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强,理事长。被执行人唐雪平。被执行人南充市昌泰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南充市果城公证处于2012年10月10日制作的(2012)南市执字第010号执行证书。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6月29日与被执行人唐雪平、南充市昌泰运业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并于2011年6月29日在南充市果城公证处以(2011)南市证经字第18024号公证书公证唐雪平向南充市顺庆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8万元,同时南充市昌泰运业有限公司以车辆向申请执行人提供抵押担保,并在合同中约定上述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因唐雪平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逾期未还款,截止2012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8万元及其利息和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南充市果城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本院认为,南充市果城公证处于2012年10月10日制发的(2012)南市执字第010号执行证书适用法律正确,具有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持该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省南充市果城公证处于2012年10月10日制发的(2012)南市执字第010号执行证书,准予立案执行。

审判员:唐大成审判员:李强代理审判员:张恒

书记员:陈先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