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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与曹雪文、王省春、陕西九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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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被执行人曹雪文,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省春,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九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与被执行人曹雪文、王省春、陕西九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陕证执字第0048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90976.62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书。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18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朱江平执行员王昆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