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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杨德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6

(2014)成铁执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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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王超。被执行人杨德强。

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04)18号文件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非诉案件指定管辖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1)川律公证内经字第14282号公证书,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3)川律公证执字第180号执行证书及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德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德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杨德强租赁的混凝土输送泵,产品编号:88011062765,返还给出租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二、被执行人杨德强向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33601.43元。三、查询被执行人杨德强的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扣押、冻结、划拔、变价被执行人杨德强的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德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德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135505.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龚海平

书记员:冯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