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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占攀申请王文增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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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占攀,男,汉族,住邢台市。被执行人王文增,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被执行人马胜辉,男,汉族,住邢台市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邢守证执字第20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文增名下的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廷恩代理审判员:杜宏亮代理审判员:田志刚

书记员:杨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