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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李莹莹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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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莹莹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2680、2681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莹莹购买的,由长春高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景阳大街,项目名称中国北方汽贸城第8-3(A-3)【幢】0【单元】112号房,房号:112,建筑面积:76.24m²,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201011号,丘地号:4-100/123-8的房屋。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黄志刚审判员:于韵实

书记员:钱志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