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洪燕、祝彦彪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证字第43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将被执行人赵洪燕所购买的,由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春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创樾府第**第**,**房,建筑面积为76.29㎡,丘地号:4-103/7-45,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651517的房产。查封将被执行人祝彦彪所购买的,由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长,位于长春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创樾府第**第**,**房积为61.7㎡,丘地号:4-103/7-46,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658017的房产。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