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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赵洪燕、祝彦彪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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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洪燕、祝彦彪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证字第43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将被执行人赵洪燕所购买的,由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春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创樾府第**第**,**房,建筑面积为76.29㎡,丘地号:4-103/7-45,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651517的房产。查封将被执行人祝彦彪所购买的,由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长,位于长春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创樾府第**第**,**房积为61.7㎡,丘地号:4-103/7-46,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658017的房产。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