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春山、长春物资贸易中心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信维证第2344、2345号公证书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长春物资贸易中心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人民大街56号(丘地号3-21/204-3,建筑面积3990.72平方米,产权证编号:长房权字第203029**。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云山审判员:申恩泉审判员:罗英
书记员:潘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