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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方佰武、李文坡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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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方佰武、李文坡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1885、1886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方佰武所有的坐落于朝阳区桂林路18号,房号:314,建筑面积:66.24m²,房权证长房权字第10600388**,丘地号:4-57/301-1-1的房屋。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黄志刚审判员:于韵实

书记员:钱志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