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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宋丰举、徐文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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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丰举、徐文芳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宋丰举、徐文芳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证字第39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徐文芳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卫星路商住区富奥花园五期1[幢]1504号房,建筑面积:138.27㎡(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601688**,丘(地)号:3-70/108-1房屋)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