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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李雪松、李新春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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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雪松、李新春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雪松、李新春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证字第38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新春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乾安路以北,东环城路以西鲁辉国际城**29\40[幢]****房,建筑面积:93.76㎡,丘(地)号:6-3/21-6的房产。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