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雪松、李新春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雪松、李新春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证字第38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新春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乾安路以北,东环城路以西鲁辉国际城**29\40[幢]****房,建筑面积:93.76㎡,丘(地)号:6-3/21-6的房产。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