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广峰、吉林省鼎峰种业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信维证第2468、2469号公证书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陈广峰所有的坐落于:榆树市培英区(丘地号0307-4、102-162,产权证号:吉榆房权证培英区字第**。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鼎峰种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吉A50M**号风神牌DFM7160B1A汽车。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云山审判员:申恩泉审判员:罗英
书记员:潘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