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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广峰、吉林省鼎峰种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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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广峰、吉林省鼎峰种业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信维证第2468、2469号公证书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陈广峰所有的坐落于:榆树市培英区(丘地号0307-4、102-162,产权证号:吉榆房权证培英区字第**。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鼎峰种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吉A50M**号风神牌DFM7160B1A汽车。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云山审判员:申恩泉审判员:罗英

书记员:潘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