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才立鑫、尹玉霞、柳傲、才佳禾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13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才立鑫、尹玉霞、柳傲、才佳禾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才立鑫、尹玉霞、柳傲、才佳禾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证字第55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柳傲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29号,房号:203号,建筑面积:71.35㎡(房权证长房权字第10601821**,丘(地)号:4-29/201-3房屋)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