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立波、郭凡堂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梁立波、郭凡堂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证字第54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梁立波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路1-1号B7栋,房号:4701号,建筑面积:82.55㎡(房权证长房权字第30601021**,丘(地)号:6-28/9-2-19房屋)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