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赵瑞珍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信维证第6970、6971号公证书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屯镇库存种子2849吨。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云山审判员:申恩泉审判员:罗英
书记员:潘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