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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建伟、刘海涛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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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建伟、刘海涛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经证字第60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孙建伟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乾安路以北,东环城路以西,鲁辉国际城五区,第22幢1单元501号房,建筑面积:87.82平方米,丘(地)号:6-3/21-12,房号:501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