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英,女,住邢台市桥**。申请执行人陈燕,女,住邢台县。申请执行人陈建,男,住邢台县。申请执行人冯用枝,女,住邢台县。被执行人赵合意,男,住邢台县。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赵合意给付陈燕、陈英、陈建、冯用枝421553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房产,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多次去被执行人家中未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也不知道被执行人的下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基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马剑骊代理审判员:李天恩代理审判员:张金湘
书记员:王瑞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