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凤艳,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被执行人赵昌胜,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
王凤艳因侵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于2014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赵昌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2014年1月3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于2014年1月3日一次性给付31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晓玲审判员:单志刚审判员:涂宝林
书记员:杜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