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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董喜生与雷宏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丹执即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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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喜生,25岁,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雷宏,男,26岁,住丹棱县。委托代理人彭家孝,丹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终结(2013)丹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雷宏应当赔偿的部份的执行。

审判员:华拥军

书记员:郑静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