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志芬,女,43岁,住丹棱县。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志芬与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已部份自动履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丹民初字第74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
审判员:胡志林
书记员:郑静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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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朱志芬,女,43岁,住丹棱县。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志芬与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已部份自动履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丹民初字第74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
审判员:胡志林
书记员:郑静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