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清艳,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忠亮,男,1989年11月20日,汉族,司机。
本院在执行(2014)尚法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孙清艳与被执行人王忠亮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874元,申请人接收款项后同意结案,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3)尚民一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伟审判员:苏颜君审判员:刘世飞
书记员:王中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