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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清艳与王忠亮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尚执字第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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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

申请人孙清艳,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忠亮,男,1989年11月20日,汉族,司机。

本院在执行(2014)尚法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孙清艳与被执行人王忠亮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874元,申请人接收款项后同意结案,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3)尚民一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伟审判员:苏颜君审判员:刘世飞

书记员:王中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