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珊,女,1982年生被执行人卢氏县横涧乡照村第六居民组。代表人:王双血,组长。
王珊申请执行卢氏县横涧乡照村第六居民组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卢民五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氏县横间乡照村第六居民组在卢氏县横涧乡财政所有存款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卢氏县横涧乡照村第六居民组在卢氏县横间乡财政所账户存款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华执行员朱金鹏执行员张跃宏
书记员:武张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