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越富,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邓肖莲,女,汉族,1967年7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靖金辉,男,汉族,1988年6月11日出生。
关于许越富与邓肖莲、靖金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开法交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邓肖莲应赔偿549.9元、被执行人靖金辉应赔偿18624.4元给申请人,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肖莲已清还549.9元给申请人。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靖金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其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靖金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其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9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靖金辉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邹华人民陪审员:周秀娟人民陪审员:何迎厚
书记员:黄振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