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碧玲,女,1951年4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司徒健强,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谭碧玲与被执行人司徒健强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江开法交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交通事故损失16229元给原告谭碧玲。二、被告司徒健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交通事故损失10635元给原告谭碧玲;三、驳回原告谭碧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负担166元,由被告司徒健强负担109元,原告谭碧玲负担176元。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司徒健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原告谭碧玲的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司徒健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2013年11月13日前履行该义务,被执行人司徒健强逾期没有履行。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司徒健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谭碧玲执行情况及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谭碧玲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司徒健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9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勇坚代理审判员:梁丽冰人民陪审员:冯锡亮
书记员:林永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