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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永强与李宗田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筠连执字第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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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永强,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宗田,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永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宗田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宗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永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第三条第10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对筠连县人民法院(2011)筠连民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内容(即由被告李宗田赔偿原告唐永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10000元)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方友田代理审判员:杨顺成代理审判员:付泽勋

书记员:孙茂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10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