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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远琼、梁雨与陈光伍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筠连执字第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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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远琼,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梁雨,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光伍,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远琼、梁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光伍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光伍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远琼、梁雨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第三条第10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对筠连县人民法院(2011)筠连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内容(被告陈光伍在本判决生效后即行赔偿原告刘远琼、梁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2115.05元)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方友田代理审判员:付泽勋代理审判员:杨顺成

书记员:杨桂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10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