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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柏英早申请陈潘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4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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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柏英早,女,汉族,1942年9月7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被执行人陈潘,男,汉族,1988年6月7日出生,住邢台市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8日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潘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赔偿款16600.18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潘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潘银行存款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剑骊代理审判员:张金湘代理审判员:李天恩

书记员:徐志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