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华明,男,193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哲全,男,1942年5月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财产侵权纠纷一案,经南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南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汉中法民执字第10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决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04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即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1)偿还购物款103365.70元(已支付17000元),利息65843.93元;(2)承担诉讼费8835元,执行费2184元,总计163228.63元。加倍支付逾期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直至执行完毕。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查询不知去向,对房屋产权、车辆管理部门及各银行查询均无登记信息,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再次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情况通知书,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汉执字第004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延林审判员:张汉平审判员:赵汉宁
书记员:冯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