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842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被执行人方超,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7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合计6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变价、提取被执行人方超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65800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张伟刚

书记员:聂赫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