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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潘兆梁执行案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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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兆梁,男,1962年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责人武长奎,总经理。被执行人袁本学,男,1968年1月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侵权纠纷一案,该案(2011)四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四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良审判员:王玉华代理审判员:赵嵩

书记员:张文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