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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段善波与罗荣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岳池执字第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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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段善波,男,生于1981年2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罗荣,男,生于1975年10月1日,汉族。

本院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岳池执字第63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罗荣及妻陈燕共同所有的登记在陈燕名下的保时捷越野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罗荣及妻陈燕共同所有的登记在陈燕名下的保时捷越野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臣铁

书记员:郑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