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发科,男,汉族,1936年生。被执行人翟新朋,男,汉族,1971年生。
李发科申请执行翟新朋侵权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卢民三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双方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各自在自家山墙外修建护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不宜强制执行。依照《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卢民三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发科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金斗
书记员:武张龙
引用法律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