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梽雄,男,2002年10月10日生。法定代理人余海燕,女,1974年6月5日生。被执行人卢氏县横涧乡照村十组。代表人余平社,组长。
吴梽雄申请执行卢氏县横涧乡照村十组侵权一案,本院依据本院(2013)卢民一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卢氏县横涧乡照村十组至今未履行应尽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卢氏县横涧乡照村十组在卢氏县横涧乡财务服务中心的款项19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军平审判员:朱金鹏审判员:郭新波
书记员:潘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