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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九等人与张自五等人侵权纠纷一案列入失信人决定书

(2013)西法执字第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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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本院在执行赵九等人与张自五等人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自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经合议,决定如下:

将张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