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被执行人烟台大三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北京大三元酒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烟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傅光波审判员:王宏盛审判员:宫殿基
书记员:王瑀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